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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及公營事業投資職業運動事業之規範及獎勵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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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各級政府及公營事業投資職業運動事業之規範及獎勵辦法
第 7 條
各級政府及公營事業申請投資獎勵,以本部依第三條所為公告當年度及後三年之投資案為限;同一投資案於同一公告週期內,不得重複申請獎勵。
廢
各級政府及公營事業投資職業運動事業之規範及獎勵辦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01 日 )
第 3 條
各級政府及公營事業配合國家體育政策、運動產業發展方向及產業發展計畫,投資職業運動事業者,得向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申請獎勵。
前項投資職業運動事業範圍、投資計畫備查期限、申請獎勵期限、獎勵項目、內容及相關事項,由本部每四年公告之;必要時,本部得專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