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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及公營事業投資職業運動事業之規範及獎勵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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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各級政府及公營事業投資職業運動事業之規範及獎勵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民國 113 年 01 月 03 日 )
EN
第 7 條
為促進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發展,各級政府與公營事業得配合國家體育政策及運動產業發展綱領,出資經營運動團隊。
前項運動團隊應聘僱具有體育專業或經營管理經驗之人員,並得以法人方式經營。
各級政府與公營事業進行出資之前置作業,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提供輔導或獎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