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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運動彩券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運動彩券業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計畫),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前項所稱運動彩券業,指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三條第二款、第三款所定發行機構及受委託機構。
第一項計畫,應包括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三條第四款所定經銷商所保有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事項;其訂定或修正,應經運動彩券業董事會決議或經其授權之經理部門核定。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 EN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運動彩券:指以各種運動競技為標的,並預測賽事過程及其結果為遊戲方式之彩券。
二、發行機構:指經主管機關指定辦理運動彩券之發行、銷售、促銷、賽事過程與其結果之公布、兌獎、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機構。
三、受委託機構:指經主管機關同意,受發行機構委託辦理運動彩券之發行、銷售、促銷、賽事過程及其結果之公布、兌獎作業或管理事項之機構。
四、經銷商:指與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簽訂契約並發給經銷證,銷售運動彩券者。
五、中獎人:指依發行機構所為投注規範而具有領取中獎獎金權利者。
六、盈餘:指售出運動彩券總金額,扣除應發獎金總額及發行彩券銷管費用後之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