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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前二條評鑑內容之項目及評鑑基準,由評鑑會定之。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民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 )
年度績效評鑑之內容如下:
一、年度執行成果。
二、年度業務績效及目標達成率。
三、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
四、有關機關對年度經費核撥建議之達成率。
五、對選手及教練服務之績效。
六、上一年度評鑑缺失事項之改進結果。
七、員工成長、組織創新發展或其他年度績效有關事項。
總體評鑑之內容如下:
一、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及世界大學運動會等國際競技運動競爭力。
二、國家競技運動中長程發展目標及計畫達成率。
三、國家級優秀運動選手及教練培育達成率。
四、與國內外運動訓練相關機構之合作交流。
五、國家競技運動訓練環境軟硬體設施、設備之設置、營運及管理達成率。
六、財務健全程度。
七、其他總體績效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