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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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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第 6 條
評鑑會應就本條例第三條所定國訓中心之業務範圍,進行績效評鑑;績效評鑑之類別如下:
一、年度績效評鑑:每年辦理一次。
二、總體評鑑:每四年辦理一次為原則,與年度績效評鑑併同辦理;必要時,得配合國際競技運動賽事調整辦理年度。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
(民國 103 年 01 月 22 日 )
EN
第 3 條
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國家級優秀運動選手之選拔、培訓及輔導參賽。
二、國家級優秀運動教練之培育及進修。
三、運動科學支援訓練之執行。
四、本中心場館之營運及管理。
五、優秀運動選手之生涯諮商輔導。
六、與國內外運動訓練相關機構之合作交流。
七、其他與競技運動推展相關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