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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大型運動設施範圍標準
本條例第五條所稱大型運動設施,指符合重大國際賽會標準,可供重大國際賽會使用,且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包括土地價值之造價新臺幣二億五千萬元以上。
二、得容納觀眾三千人以上。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民國 113 年 01 月 03 日 ) EN
本條例所稱大型運動設施,指因供重大國際賽會使用且在一定規模以上之運動建設;其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