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學生參與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補助辦法
屬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之學生,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準用第五條及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向本部申請補助。
學生參與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補助辦法 (民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
學校依第三條規定申請補助者,應填具申請書連同經費申請表,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
前項補助,以下列項目為限:
一、報名費。
二、門票。
三、交通費。
四、保險費。
五、住宿費。
六、消耗性器材費(例如加油打氣用途者)。
七、雜支。
依本條例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未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取得學籍,得由辦理實驗教育之申請人造具參與實驗教育學生名冊,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學生身分證明者,享有同一教育階段學校學生依法令所定之各項受教權益、福利及優惠措施,並據以平等參與各類競賽;其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