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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學生參與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補助辦法
第三條申請案,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補助者,其補助比率或金額,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公告補助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之學校:依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所定財力級次予以補助。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第二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五;第三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八;第四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九;第五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九十。
二、本部主管之學校: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
三、前二款學校,屬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所定之偏遠地區學校:最高補助百分之百。
學生參與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補助辦法 (民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
學生參與或觀賞各級主管機關公告之運動競技或運動表演者,學校於競技或表演之日一個月前,得向各級主管機關申請費用補助。
學生參與或觀賞運動競技或運動表演,得由教練、教師或學校指派之人員陪同;其陪同人員之費用,得由各級主管機關補助。但補助之人數,不得逾參與或觀賞學生人數十分之一;不足一人者,以一人計。
第一項公告,由各級主管機關於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為之;必要時,得於當年度就新增之運動競技或運動表演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