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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產業輔導獎助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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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運動產業輔導獎助辦法
第 14 條
前二條申請之文件、資料或計畫書不全或不符本辦法規定而有補正之必要者,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運動產業輔導獎助辦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23 日 )
第 12 條
申請單位向各級主管機關申請輔導或獎助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一、從事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事項之證明。
二、經營概況說明。
三、申請事由。
四、執行說明。
五、各該經費預算明細。
六、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指定文件、資料。
第 13 條
申請單位擬申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計畫經費補助者,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並應檢附載明下列事項之計畫書:
一、計畫目標。
二、實施方法。
三、執行時程及進度。
四、人力配置。
五、經費分配。
六、預期效益。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各該經費內容及向各該機關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