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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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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產業輔導獎助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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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運動產業輔導獎助辦法
第 12 條
申請單位向各級主管機關申請輔導或獎助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一、從事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事項之證明。
二、經營概況說明。
三、申請事由。
四、執行說明。
五、各該經費預算明細。
六、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指定文件、資料。
運動產業輔導獎助辦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23 日 )
第 8 條
提供信用保證之貸款用途,以申請單位必要之營運週轉金、購買設備、裝修或購建營業場所等資本性支出及履約保證為限。
前項履約保證,以申請單位就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之採購,並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所定應出具者為限。
提供信用保證之貸款,每一申請單位得提出一申請案,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於借款全部清償後,得再次提出申請。
前項貸款期限,包括寬限期限一年,至多為七年。貸款之信用保證成數,最高為貸款額度之百分之九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