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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
訓練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廢止其認定;並自廢止之日起四年內,不受理其申請認定:
一、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或拒絕提供相關文件、資料。
二、違反前條第二項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或命其停止訓練而未停止。
三、違反前條第二項所定其他法規規定,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罰,且情節重大。
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 (民國 111 年 02 月 15 日 )
本部得至訓練機構查核其業務,並得要求提供相關文件、資料;訓練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查核結果,如發現訓練機構有違反本辦法、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育法、國家公園法、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文化資產保存法、消費者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者,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本部得命其限期改善;必要時,得命其停止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