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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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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
第 22 條
受認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廢止其認可,並自廢止之日起四年內,停止受理該機構申請認可:
一、違反本辦法、水域、森林、國家公園、風景特定區、消費者保護等有關法令。
二、違反本部與受認可機構之約定事項,且情節重大。
三、未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投保,或超收費用。
四、未依第二十條第三項所定之實施計畫執行。
五、違反前條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或提供相關文件、資料。
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
(民國 109 年 10 月 07 日 )
第 8 條
前條申請,應依下列規定繳交費用:
一、檢定費用:學科測驗,新臺幣五百元;術科測驗,一千元。
二、證書費用:初發或展延者,每件新臺幣二百元;補發者,每件五百元。
辦理救生員資格檢定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內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三千四百萬元。
第 20 條
本部得將本辦法所定救生員資格檢定及複訓工作,委由受認可之訓練機構(以下簡稱受認可機構)辦理。
申請前項認可者,應填具申請書,檢具訓練機構證書及實施計畫,並繳交審查費新臺幣三千元後,向本部申請。
前項實施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檢定與複訓實施章則及程序。
二、工作人員名冊及工作分配表。
三、場地設施、設備及器材。
四、推廣水域救護救生業務實績。
五、其他經本部公告應載明之事項。
第 21 條
前條第二項申請經審查合格,並經本部核定簽定約定事項者,發給認可證書。
前項認可證書有效期間為四年;期限屆滿有展延之必要者,應於屆滿一個月前至六個月內申請展延,並繳交審查費新臺幣三千元。每次展延期間為四年,必要時,得縮短之。
本部得至受認可機構查核其業務,並得要求提供相關文件、資料;該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