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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教育部主管學校運動設施設置開放管理及補助辦法
學校申請前條補助,應擬具計畫書及經費申請表,向本部提出。
前項計畫書,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學校師生人數、校地總面積及其他相關基本資料。
二、學校運動設施設置、空間面積及使用情形。
三、設計及配置圖說;屬擴充改善或損壞整修者,其擴充改善或損壞項目及原因。
四、計畫執行期程。
五、預期效益。
本部得依學校推動體育教學需求及績效,補助學校運動設施新建、擴充改善及損壞整修經費。
前項補助基準,由本部依學校運動設施類型及工程經費成本核算;並得視年度預算編列情形,調整補助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