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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
第四條第一項各款國際運動賽會之組團(隊)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應於參賽前,將參賽團(隊)選手、教練及相關人員名單,報本部備查。
申請單位應於國際運動賽會結束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本部申請獎勵:
一、申請獎勵選手名冊。
二、獎狀(牌)。
三、主辦單位頒發之成績證明。
四、比賽成績紀錄表。
五、競賽規程。
六、參賽公函(包括選手、教練名單)。
七、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申請文件、資料不完備者,本部應通知申請單位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申請單位未能於第二項規定期限內申請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部申請展延,其展延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一個月。
申請單位於賽後未依前二項規定辦理者,申請獎勵選手得自知悉之日起二個月內,準用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申請獎勵。
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 (民國 109 年 10 月 06 日 )
運動選手參加國際運動賽會,其成績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非屬該競賽項目最末名次者,組團(隊)單位得申請獎勵:
一、綜合運動賽會
(一)國際奧會主辦者:
1.獲得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奧運)正式競賽項目前八名。
2.獲得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青奧運)正式競賽項目前三名。
(二)亞奧會主辦者:
1.獲得亞洲運動會(以下簡稱亞運)正式競賽項目前三名。
2.獲得亞洲青年運動會(以下簡稱亞青運)正式競賽項目第一名。
(三)獲得國際世界運動會協會主辦之世界運動會(以下簡稱世運)正式競賽項目前三名。
(四)獲得國際大學運動總會主辦之世界大學運動會(以下簡稱世大運)正式競賽項目前三名。
(五)獲得國際學校運動總會主辦之世界中學運動會(以下簡稱世中運)國家組正式競賽項目第一名。
二、正式單項運動錦標(盃)賽
(一)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主辦者:
1.獲得世界正式錦標(盃)賽前三名。
2.獲得世界青年正式錦標(盃)賽前二名。
3.獲得世界青少年正式錦標(盃)賽第一名。
(二)亞洲單項運動總(協)會主辦者:
1.獲得亞洲正式錦標(盃)賽前二名。
2.獲得亞洲青年正式錦標(盃)賽第一名。
3.獲得亞洲青少年正式錦標(盃)賽第一名。
(三)亞洲太平洋運動組織主辦者:
1.獲得亞太正式錦標(盃)賽前二名。
2.獲得亞太青年正式錦標(盃)賽第一名。
3.獲得亞太青少年正式錦標(盃)賽第一名。
前項第二款正式單項運動錦標(盃)賽應為已連續舉辦三屆以上,且由具前條第二款各目國際組織正式會員資格之全國性體育團體於賽前向本部提報,並經本部核定為當年度最優級組賽會者,始得予以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