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運動科學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育獎勵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運動科學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育獎勵辦法
第 8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撤銷獎勵及追繳所獲獎勵金、獎座,並追究其民、刑事責任:
一、不符第二條規定。
二、違反著作權法及其他相關法令。
運動科學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育獎勵辦法
(民國 107 年 07 月 20 日 )
第 2 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所定各年齡層運動科學之研究、發展及運動科學人才之培育相關成果或著作,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向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申請獎勵:
一、申請期間截止末日前二年內所刊登或發表之成果或著作。
二、申請人自行設定專題且經一定研究方法及步驟而獲致成果或著作。
三、教師升等論文或碩(博)士學位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