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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運動科學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育獎勵辦法
本部得邀集運動科學研究及發展專家學者共同議定審查基準、程序及獎勵名額。本部受理前條申請案件,應於四個月內審結。
運動科學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育獎勵辦法 (民國 107 年 07 月 20 日 )
符合前條規定者,應於每年四月十五日至三十日,檢附下列資料向本部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代表人)所屬機關、學校或團體備函。
二、申請人資料表一份。
三、申請書一份。
四、切結書及著作財產權之授權契約書一份。
五、符合前條之成果或著作一份。
其屬二人以上共同協力完成之成果或著作者,應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作為申請人提出申請,並附切結書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