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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體育團體經費補助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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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全國性體育團體經費補助辦法
第 5 條
依前條申請經本部審查通過,並核定計畫及補助金額後,通知全國性體育團體。
前項補助金額,以核定計畫所列金額之百分之九十為限,補助項目及補助基準如附件一及附件二。但因特殊情形,經本部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本部補助辦理各該年度計畫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轉出指定帳戶。
第一項核定計畫有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並經核准後,始得執行。
全國性體育團體經費補助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
第 4 條
全國性體育團體辦理前條事項,依本辦法申請補助者,應於本部公告或指定之期間內,檢具計畫、經費預算表或其他文件、資料,向本部提出。
本部應審查前項計畫之完整性、執行可行性、經費編列合理性及預期成果等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