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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全國性體育團體經費補助辦法
本辦法依國民體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國民體育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19 日 ) EN
實施國民體育所需經費,各級政府機關及學校應分別編列預算。
體育團體所需經費,由各該團體自行籌措,各級主管機關得酌予補助;其申請補助之資格、條件、程序、方式、基準、撤銷、廢止補助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