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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
前條自願請調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自願請調每年以辦理一次為原則。
二、各該主管機關對所轄專任教練之自願請調,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辦理,並列冊報本部備查。
三、不同主管機關所轄學校間專任教練之自願請調,由相關主管機關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報本部核定後,辦理互調。
申請自願請調所附相關證明文件(包括服務證明、調任後之培訓計畫、現任學校同意函及申請表件,如附件三),有虛報或提不實證明文件者,不予遷調,且十年內不得申請自願請調。
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28 日 )
專任教練在同一主管機關所轄學校連續服務滿二年,且最近二年年終考評分數均在八十分以上者,得申請自願請調。
前項自願請調之優先順序如下:
一、配偶不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共同生活,持有設籍之戶口名簿。
二、配偶因工作不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共同生活,持有配偶服務機關、學校或公、民營機構服務證明(在職證明及扣繳憑單)。
三、需照顧不在同一直轄市、縣(市)之父母或子女,持有戶口名簿。
四、全家遷居。
五、其他原因確需請調。
六、前五款優先順序申請條件均相同者,依其年終考評、年資及特殊事蹟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