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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第二條各款規定身心障礙學生,參加國際賽會或國內賽會,獲得下列成績之一者,得申請甄試:
一、前條各款規定賽會:成績不限。
二、前款以外國際各類身心障礙者運動組織主辦之國際或洲際單項運動錦標賽:成績不限。
三、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其成績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參賽隊(人)數十六個以上:最優級組前八名。
(二)參賽隊(人)數十四個或十五個:最優級組前七名。
(三)參賽隊(人)數十二個或十三個:最優級組前六名。
(四)參賽隊(人)數十個或十一個:最優級組前五名。
(五)參賽隊(人)數八個或九個:最優級組前四名。
(六)參賽隊(人)數六個或七個:最優級組前三名。
(七)參賽隊(人)數四個或五個:最優級組前二名。
(八)參賽隊(人)數二個或三個以下:最優級組第一名。
四、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或中華民國聽障者體育運動協會每學年度指定,經本部核定之錦標賽,其成績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參賽隊(人)數六個以上:最優級組前三名。
(二)參賽隊(人)數四個或五個:最優級組前二名。
(三)參賽隊(人)數二個或三個:最優級組第一名。
下列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包括身心障礙學生),得以畢業學歷或同等學力,申請升學:
一、國民中學及其附設補習學校學生:升學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
二、高級中等學校及其進修部、獨立設立或大學校院附設之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生:升學大學或二年制專科學校。
三、專科學校及其進修部學生:升學大學或參加大學轉學考試。
第二條各款規定身心障礙學生依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規定,代表國家參加國際賽會,獲得下列成績之一者,得申請甄審:
一、帕拉林匹克運動會:前十二名。
二、達福林匹克運動會:前十名。
三、亞洲帕拉運動會:前六名。
四、前三款以外身心障礙國際賽會(不包括亞太區):
(一)每四年舉辦一次且會員數達六十個以上之運動會:前六名。
(二)每二年舉辦一次且會員數達三十個以上,或每四年舉辦一次且會員數達三十個以上未達六十個之運動會:前四名。
五、每二年以上舉辦一次且會員數達三十個以上之亞太各類身心障礙運動會:前四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