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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留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日修正施行前,已依修正施行前規定申貸並完成簽約者,依所簽契約規定辦理。但留學生與承貸銀行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修正原貸款契約者,不在此限。
教育部補助留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民國 112 年 08 月 10 日 )
留學生無法於本貸款寬限期內完成學業者,得檢附證明文件並敘明理由,向承貸銀行申請經同意後,延後償還本金,延後償還期間之利息,由其全額負擔。
留學生於本貸款寬限期屆滿開始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之日起,因其年收入未達每年碩、博士貸款合計應攤還本息之二倍,且已還清逾期款者,得提出切結書及相關收入證明文件,向承貸銀行申請經同意後,延後償還本金,每次延後期間最長為一年,最多得申請四次,順延貸款期限不得逾四年。延後償還期間之利息由其全額負擔。
留學生於本貸款寬限期內再取得我國政府提供之各項公費或留學獎助學金者,自其領受公費或留學獎助學金之日起,停止其原貸款之政府利息補貼。
前項情形,留學生之受獎期間結束時仍在貸款寬限期內者,由本部通知承貸銀行恢復其利息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