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EN
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書表格式,由各校定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所定書表格式,由本部定之。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民國 112 年 09 月 18 日 ) EN
申請入學大專校院之外國學生,應於各校院指定期間,檢附下列文件,逕向各該校院申請入學,經審查或甄試合格者,發給入學許可:
一、入學申請表。
二、學歷證明文件:
(一)大陸地區學歷:應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二)香港或澳門學歷:應依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三)其他地區學歷:
1.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學歷同我國同級學校學歷。
2.前二目以外之國外地區學歷,應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但設校或分校於大陸地區之外國學校學歷,應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三、足夠在臺就學之財力證明,或政府、大專校院或民間機構提供全額獎助學金之證明。
四、申請學校所規定之其他文件。
各校審核外國學生之入學申請時,對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未經我國駐外機構、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文件認定有疑義時,得要求經驗證;其業經驗證者,得請求協助查證。
第一項入學許可應載明外國學生之姓名、就讀學程名稱、學位別、授課語言、入學之學年、學期開始日期、學雜費收退費基準、獎助學金及其他應告知外國學生之相關資訊之中文及英文版本,確認外國學生瞭解來臺就學相關權利義務,並得提供外國學生母國語言版本。

申請入學專科學校五年制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外國學生,除第二十條另有規定外,應於各校指定期間,檢附下列文件,逕向各校申請入學,經審查或甄試合格者,發給入學許可:
一、入學申請表。
二、學歷證明文件:
(一)大陸地區學歷:應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二)香港及澳門學歷:應依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三)其他地區學歷:
1.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學歷同我國同級學校學歷。
2.前二目以外之國外地區學歷,應依本部國外學歷查證認定相關規定辦理。設校或分校於大陸地區之國外學校學歷,應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三、足夠在臺就學之財力證明。
四、在臺監護人資格證明文件。
五、經駐外機構驗證之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委託在臺監護人之委託書。
六、經我國公證人公證之在臺監護人同意書。
七、申請學校所規定之其他文件。
前項第二款學歷證明文件,於申請入學國民小學一年級上學期者,免予檢附。
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文件,外國學生已成年者,免予檢附。
各校審核外國學生之入學申請時,對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七款未經駐外機構、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文件認定有疑義時,得要求驗證;其業經驗證者,得請求協助查證。
在臺已有合法居留身分,申請入學專科學校五年制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外國學生,應檢具下列文件,逕向學校申請,並經甄試核准後註冊入學:
一、入學申請表。
二、合法居留證件影本。
三、學歷證明文件:
(一)大陸地區學歷:應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二)香港及澳門學歷:應依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三)其他地區學歷:
1.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學歷同我國同級學校學歷。
2.前二目以外之國外地區學歷,應依本部國外學歷查證認定相關規定辦理。設校或分校於大陸地區之國外學校學歷,應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前項第三款學歷證明文件,於申請入學國民小學一年級上學期者,免予檢附。
各校審核外國學生之入學申請時,對第一項第三款未經駐外機構、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文件認定有疑義時,得要求驗證;其業經驗證者,得請求協助查證。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於第一項外國學生註冊入學後,列冊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第一項外國學生如申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因招生額滿無法接受入學,得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輔導至有缺額之學校入學。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得視第一項申請入學學生甄試成績,編入適當年級就讀或隨班附讀;附讀以一年為限,經考試及格者,承認其學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