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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EN
駐外機構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受理申請回國就學並核驗身分及各項表件後,應立即函送僑務主管機關審查。
僑務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受理申請回國就學並核驗身分及各項表件後,應立即函送駐外機構核轉僑務主管機關審查。
僑務主管機關審查各種申請表件並加註意見後,轉送下列機關辦理核定分發:
一、申請就讀公立國民小學者,送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
二、申請就讀公立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者,送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但申請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科,以國立華僑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華僑高中)為限。
三、申請就讀大學(包括研究所)或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生先修部(以下簡稱臺師大僑生先修部)者,除第五項規定外,送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辦理。
前項第三款所稱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指各大學為聯合辦理僑生招生及分發等事宜,所成立之組織。
大學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受理申請回國就學者,於核驗各項表件後,應立即函送僑務主管機關審查僑生身分;符合僑生身分並經學校審查或甄試合格者,由學校發給入學許可。
前項大學受理及審查僑生入學申請,對僑務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有疑慮時,得請僑務主管機關協助查明。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民國 112 年 10 月 05 日 ) EN
僑生於每年招生期間,應檢具下列表件,向我國駐外機構、僑務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或經核准單獨招收僑生之大學,申請回國就學:
一、入學申請表。
二、學歷證明文件及成績單:
(一)外國學校學歷:外國學校最高學歷或同等學力證明文件及成績單(中、英文以外之語文,應加附中文或英文譯本),應經駐外機構驗證或由僑務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核驗。但設校或分校於大陸地區之外國學校學歷,應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二)大陸地區學歷:應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三)香港或澳門學歷:應依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四)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學歷同我國同級學校學歷。
三、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
四、志願序。但向單獨招收僑生之大學提出申請者,免附。
五、招生學校所規定之其他文件。
前項第二款學歷證明文件及成績單,於申請入學國民小學一年級上學期者,免附。
僑生申請就讀國民小學、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者,除檢具第一項各款表件,並應檢附經我國公證人認證之在臺監護人同意書。但已成年或經僑務主管機關同意者,免附。
前項在臺監護人,應具中華民國國籍,並提出無犯罪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及稅捐機關核發最新年度個人各類所得總額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之資料清單。
符合前項規定者,每人以擔任一位僑生之在臺監護人為限。但以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或董事為監護人者,每人以擔任五位僑生之在臺監護人為限。
僑生所繳證明文件有偽造、冒用或變造等情事,應撤銷錄取資格;已註冊入學者,撤銷其學籍,且不發給任何相關學業證明;畢業後始發現者,應由學校撤銷其畢業資格,並追繳或註銷其學位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