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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終身學習課程實施及非正規教育課程補助辦法
前條第二項終身學習課程計畫,應記載其內容、師資、地點、期程、經費明細及預期效益。
終身學習機構開設終身學習課程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前項申請補助之終身學習機構為直轄市、縣(市)所屬者,應填具申請書,擬訂終身學習課程計畫及檢附符合所開設終身學習課程之相關文件、資料,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期程內,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初審並彙整後,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其他終身學習機構申請補助者,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期程內,得逕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