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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終身學習課程實施及非正規教育課程補助辦法
申請第十四條補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應以行政處分追繳之;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申請者身分與本辦法規定不符。
二、有第十五條第二項重複申請情事。
三、所繳證件虛偽不實。
四、冒領頂替。
五、以其他不正當方法具領。
本辦法適用對象修習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辦法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者,得依下列比率申請學費補助;每人每年最高以新臺幣六千元為限:
一、原住民:百分之百。
二、身心障礙者:
(一)極重度、重度身心障礙者:百分之百。
(二)中度身心障礙者:百分之七十。
(三)輕度身心障礙者:百分之四十。
三、低收入戶:百分之百。
四、新住民:百分之五十。
五、未完成國民義務教育且年滿五十五歲者:百分之五十。
申請前條補助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學分證明書、繳費收據及下列文件之一,由開設經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之終身學習機構初審彙總,於每年三月十五日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複審通過後,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檢據,向中央主管機關請款後發給:
一、原住民: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三、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四、新住民:居留證影本;其居留證無法辨識婚姻狀態者,應檢附戶籍資料證明文件。
五、未完成國民義務教育且年滿五十五歲者: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內政部戶政網站之教育程度註記文件。
前項申請人同時具有第二條所定二種以上身分者,僅得擇一申請;已依其他法規規定申請減免或補助者,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