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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圖書館設立及營運標準
圖書館館藏發展基準,規定如附表二。
圖書館應定期辦理館藏清點,其每年在不超過館藏量百分之三範圍內,得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報廢。
圖書館法 (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 ) EN
圖書館如因館藏毀損滅失、喪失保存價值或不堪使用者,每年在不超過館藏量百分之三範圍內,得辦理報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