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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前條第一項立案證書記載事項如有變更,應由設立人或其代表人填具申請書,向所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經核准辦理變更登記後,換發立案證書。
立案證書如有破損或遺失情事,應由設立人或其代表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原立案證書或出具切結書,向所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
前二項立案證書換發或補發之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有共同設立人者,第一項及第二項申請書,應由全體設立人共同簽名。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民國 110 年 01 月 05 日 )
補習班經核准立案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發給立案證書,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班舍地址、使用面積。
三、設立人或其代表人姓名。
四、負責人姓名。
五、核定辦理之類科。
六、核准日期、文號。
七、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立案證書應懸掛於補習班內足資辨識之明顯處所。
補習班立案證書不得出售、贈與、出租或設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