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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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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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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EN
第 34 條
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為通報時,其通報內容應限於行為人經查證屬實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間、樣態、行為人姓名、職稱或學籍資料。
前項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應視實際需要,將輔導、防治教育或相關處置措施及其他必要之資訊,提供予次一就讀或服務之學校。
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就行為人追蹤輔導後,評估無再犯情事者,得於第一項通報內容註記行為人之改過現況。
性別平等教育法
(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27 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校園性別事件過程中,得視情況就相關事項、處理方式及原則予以說明,並得於事件處理完成後,經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之同意,將事件之有無、樣態及處理方式予以公布。但不得揭露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