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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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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EN
第 26 條
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應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至各相關機構,以提供必要之協助。但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就該事件仍應依本法為調查處理。
當事人非事件管轄學校之人員時,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前項規定提供必要之協助。
性別平等教育法
(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24 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於調查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期間,應採取必要之處置,以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且不得運用不對等之權力與地位,對被害人有足以影響其受教權、工作權或申請調查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