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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四條第六款及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諮詢服務事項如下:
一、協助提供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書籍、期刊、論文、人才檔案、學術及民間團體等資料。
二、協助其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組成及運作。
三、協助成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研究及教學單位。
四、提供其他有關落實本法之諮詢服務。
性別平等教育法 (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 ) EN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研擬全國性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法規、政策及年度實施計畫。
二、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協助並補助地方主管機關及所主管學校、社教機構落實性別平等教育之實施與發展。
三、督導考核地方主管機關及所主管學校、社教機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之實施。
四、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評量與相關問題之研究與發展。
五、規劃及辦理性別平等教育人員之培訓。
六、提供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事項之諮詢服務及調查、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
七、推動全國性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及社會教育。
八、其他關於全國性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研擬地方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法規、政策及年度實施計畫。
二、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並協助所主管學校、社教機構落實性別平等教育之實施與發展。
三、督導考核所主管學校、社教機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之實施。
四、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評量及相關問題之研究發展。
五、提供所主管學校、社教機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事項之諮詢服務及調查、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
六、辦理所主管學校教育人員及相關人員之在職進修。
七、推動地方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及社會教育。
八、其他關於地方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警察各級學校及少年矯正學校之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提供相關資源,協助所主管學校落實性別平等教育之實施及發展。
二、督導考核所主管學校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之實施。
三、前條第五款、第六款及其他關於所主管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