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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支持服務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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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支持服務辦法
第 10 條
學校(園)與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教育及運動輔具之相關專業進修活動。
教師、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住宿生管理員及教保服務人員應參與教育及運動輔具之操作與應用之專業進修、教學觀摩及交流相關研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