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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辦法
申訴人向特殊教育學校提起申訴,同一案件以一次為限。
申訴人提起申訴後,於學生申訴評議決定書(以下簡稱評議決定書)送達前,得撤回申訴。申訴經撤回者,申評會應終結申訴案件之評議,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
申訴經撤回後,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提起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