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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特殊教育學校員額編制如下:
一、校長:一人。
二、秘書:一人,由校長就編制內專任教師聘兼之。
三、主任、組長:各處、室置主任一人;各組置組長一人。
四、教師:幼兒部及國小部,每班置教師二人;國中部、高中部及高職部,每班置教師三人。
五、導師:
(一)幼兒部、國小部及國中部,每班置導師二人,由教師兼任之。
(二)高中部及高職部,每班置導師一人,由教師兼任之。
六、特殊專才者:依各級學校聘任特殊專才者協助教學辦法規定,由校長聘兼之。
七、教師助理員:每班置一人。但每班人數未達第六條所定最高人數二分之一者,得由各該主管機關視學生障礙程度及服務需求,核准以部分工時進用。
八、住宿生管理員:於設有學生宿舍之學校,置四人;其住宿學生人數超過二十人者,每增加十人,增置二人,但增加之學生以視覺障礙及多重障礙為主者,每增加八人,增置二人。
九、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專任輔導教師:依學生需要進用六人至九人,其中專業輔導人員及專任輔導教師,至少應各置一人。
十、營養師、護理人員:除依學校衛生法規定設置外,十五班以上或設有分校者,並得增置護理人員一人。
十一、幹事、助理員、管理員、書記:按同等級學校一般標準配置。
十二、技士、技佐:設有職業類科之學校,視職業類科之實際需要,置技士、技佐一人至三人。
十三、工友、技工、駕駛:
(一)工友:學生以聽覺障礙為主之學校,每四班置工友一人。學生以視覺障礙、智能障礙及肢體障礙為主之學校,十二班以下置工友六人,十三班以上,每四班增置一人。設有學生宿舍者,住宿學生人數在二百人以下,增置四人,超過二百人者,每滿一百人增置一人。
(二)技工、駕駛:視實際需要配置。
十四、專任運動教練:視實際需要配置從事運動團隊之訓練或比賽指導。
前項第二款之秘書及第三款之主任、組長,除復健組得由專任之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兼任,及總務處各組組長為專任外,由校長就教師聘兼之。
第一項第八款住宿生管理員,應為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之資格,經各校甄審委員會公開甄選進用,並於到職後一個月內,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除職前訓練外,每年並應接受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辦理九小時以上之在職訓練。
第一項第九款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如下:
一、醫師:具有專科醫師資格之醫師。
二、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語言治療師及聽力師等專業人員。
三、職業輔導、定向行動等專業人員。
四、專業輔導人員:指具有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證書之人員。
第一項第九款專任輔導教師,應符合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至第四條所定資格。
特殊教育學校設有分校或分部者,另增置主任一人,由教師兼任。
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特殊教育學校各學部之班級人數,應依下列規定。但因學生身心障礙程度或學校設施設備之特殊考量,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幼兒部:每班不得超過八人。
二、國小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人。
三、國中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二人。
四、高中部、高職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五人。
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
國民小學輔導教師之資格如下:
一、專任輔導教師:
(一)於一百零一學年度至一百零五學年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包括輔系及雙主修)且具國民小學合格教師證書,或同時具中等學校輔導(輔導活動)科、中等學校輔導科、高級中等學校輔導科或國民中學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教師證書及國民小學合格教師證書。
2.國民小學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
(二)自一百零六學年度起,應具有國民小學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
二、現任校內合格教師兼任輔導教師,應依下列專業背景之優先順序選任:
(一)具備擔任專任輔導教師資格。
(二)修畢輔導四十學分。
(三)修畢輔導二十學分。
國民中學輔導教師之資格如下:
一、專任輔導教師:
(一)於一百零一學年度至一百零五學年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包括輔系及雙主修)且具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
2.中等學校輔導(輔導活動)科、中等學校輔導科或國民中學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教師證書。
(二)自一百零六學年度起,應具有中等學校輔導(輔導活動)科、中等學校輔導科、國民中學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國民中學綜合活動領域輔導專長或中等學校輔導教師證書。
二、現任校內合格教師兼任輔導教師,應依下列專業背景之優先順序選任:
(一)具備擔任專任輔導教師資格。
(二)修畢輔導四十學分。
(三)修畢輔導二十學分。
高級中等學校專任輔導教師,應具有中等學校輔導(輔導活動)科、中等學校輔導科、高級中等學校輔導科或中等學校輔導教師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