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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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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EN
第 16 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所建立之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包括為協助辦理特殊教育相關事項所設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其成員由主管機關就學校教師、學者專家或相關專業人員聘任(兼)之。
特殊教育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第 44 條
資賦優異學生得提早選修較高一級以上教育階段課程,其選修之課程及格者,得於入學後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