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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
各該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公開甄選以契約專案聘任具教師資格之教師(以下簡稱專聘教師),應設專聘教師甄選會(以下簡稱甄選會);其任務如下:
一、審議甄選簡章及試場規則。
二、確認甄選作業程序。
三、督導甄選試務工作。
四、審議錄取名單。
五、處理爭議事件。
六、其他有關甄選事項。
前項專聘教師甄選,各該主管機關得併同教師甄選之程序為之,免依前項規定辦理。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民國 106 年 12 月 06 日 ) EN
偏遠地區學校依第五條規定甄選合格專任教師,確有困難者,主管機關得控留所轄偏遠地區學校教師編制員額三分之一以下之人事經費,由主管機關採公開甄選方式,進用代理教師或以契約專案聘任具教師資格之教師(以下簡稱專聘教師),聘期一次最長二年;其表現優良,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核且報主管機關同意者,由學校校長再聘之;原校已無缺額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其他偏遠地區學校聘任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全額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第二專長學分班,提供現職之專聘教師第二專長訓練。
專聘教師連續任滿六年,且依前項取得第二專長,表現優良者,得一次再聘六年或依其意願參加專任教師甄選,並予以加分優待。
專聘教師甄選、資格、加分條件、聘任、待遇、轉任專任教師之職前年資採計、解聘、停聘、再聘與不再聘、權利義務、申訴及甄選優待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