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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幼兒園不適任教保服務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
幼兒園、社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各級主管機關,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五條或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準用本辦法對下列人員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
一、在幼兒園任職之其他人員。
二、幼兒園之負責人、董事長及董事。
三、在社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或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任職之其他人員。
四、社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或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之負責人、董事長、理事長、董事或理(監)事。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 EN
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有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或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教保服務機構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及利用。
教保服務機構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其他服務人員前,應查詢其有無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或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應定期查詢。
主管機關為協助辦理前項之查詢,得使用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建立之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受處罰者之資料庫。
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情形之認定、前條及前三項之通報、資訊之蒐集、任職前及任職期間之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教保服務機構之其他服務人員,有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或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經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且符合該法所定退休條件者,應依法給付退休金。
教保服務機構之其他服務人員,有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或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且其適用公務人員相關法律者,其免職或撤職,依各該法律規定辦理;其未免職或撤職者,應調離現職。
教保服務機構之其他服務人員涉有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四條情形,於調查期間,教保服務機構應予以暫時停職、停止契約執行或停止運用關係;其原因消滅後復職者,未發給之薪資應依相關規定予以補發。
前項情形,其他服務人員為適用公務人員相關法律者,其停職及原因消滅後復職本俸(年功俸)之補發,依各該法律規定辦理。

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27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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