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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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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 16 條
學校及幼兒園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稽核機制,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安全維護計畫所定相關事項是否落實執行,並將檢查結果向管理人提出報告。
執行前項稽核之人員與第五條指定之專責人員,不得為同一人。
學校應將第一項稽核機制,納入其內部控制制度訂定作業程序、內部控制點及稽核作業規範(內部管理及稽核作業規章)規定辦理。
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08 日 )
第 5 條
學校及幼兒園得指定或設管理單位,或指定專人,負責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其任務如下:
一、訂定及執行安全維護計畫。
二、定期就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情形,向管理人提出書面報告。
三、依據稽核人員就安全維護計畫執行之評核,於進行檢討改進後,向管理人及稽核人員提出書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