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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學校設置廚房及辦理午餐補助辦法
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核定之計畫書有變更必要者,學校應擬具計畫書修正案,報本部核定後,始得執行。
學校設置廚房及辦理午餐補助辦法 (民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
符合前二條規定之學校申請補助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擬具計畫書,向本部提出。
前項計畫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學校辦理午餐沿革,包括學校班級數、學生數、供餐方式及未來規劃。
二、既有廚房者,應包括建物或設施、設備之分析。
三、供餐收支評估分析;廚房屬新建或重建者,並應檢附設計及配置圖說;屬現況改善者,並應檢附改善項目及原因。
四、新建、重建或改善之執行進度。
五、預期效益。
六、經費概算需求明細表。
七、學生名冊。
學校已就供應午餐領有政府機關相關補助者,不得依本辦法重複申請相關補助。
學生已領有與補助午餐費性質相當之給付者,學校不得重複申請本辦法之補助。
本部得邀集學者專家組成小組,審查前條申請案;必要時,得至學校實地勘察。
申請之計畫書及補助金額經本部審查通過並核定後,應通知學校。
前項補助金額之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