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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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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教保服務機構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提供作為社區教保資源中心,應擬訂相關計畫,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經核准之計畫內容變更時,亦同。
前項社區教保資源中心,其服務項目如下:
一、教保問題之諮詢。
二、親職教育講座及親子活動之辦理。
三、圖書借閱,教具、玩具及遊戲場所之提供使用。
第一項計畫,其內容應包括服務目的、服務內容、服務時間、場地及人員之安排;其有收取場地清潔費之必要者,並應於計畫中載明收費額度計算方式。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
EN
第 14 條
教保服務機構得作為社區教保資源中心,發揮社區資源中心之功能,協助推展社區活動及社區親職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