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
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之起訖日期,第一學期為八月三十日至翌年一月二十日,第二學期為二月十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應教學需要或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托育需求,有調整起訖日期之必要,且調整後教保活動課程日數,不少於本文所定各學期教保活動課程日數。
二、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辦理實驗教育之學校經主管機關核准調整學年學期假期起訖日期者,其附設或附屬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之起訖日期,從學校所定日期辦理。
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之實施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偏遠地區有另為規定之必要者,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為之。
幼兒園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提供延長照顧服務,班級人數及照顧服務人員之配置,應符合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但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班級因人數稀少,致其無法單獨成班者,得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十五人為限。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 EN
教保服務內容如下:
一、提供生理、心理及社會需求滿足之相關服務。
二、提供健康飲食、衛生保健安全之相關服務及教育。
三、提供適宜發展之環境及學習活動。
四、提供增進身體動作、語文、認知、美感、情緒發展與人際互動等發展能力與培養基本生活能力、良好生活習慣及積極學習態度之學習活動。
五、記錄生活與成長及發展與學習活動過程。
六、舉辦促進親子關係之活動。
七、其他有利於幼兒發展之相關服務。
前項第二款所謂之健康飲食,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幼兒園餐點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以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餐食。
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得依幼兒之需求,選擇參與全日、上午時段或下午時段之教保服務;教保服務機構於教保活動課程以外之日期及時間,得視父母或監護人需求,提供延長照顧服務。
教保服務機構並得視其設施、設備與人力資源及幼兒父母或監護人之需求,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提供幼兒臨時照顧服務。
幼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及服務實施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離島、偏遠地區教保服務機構得結合非營利組織、大專校院及社區人力資源,提供幼兒照顧服務及相關活動。

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任何人有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或前條第一項各款、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行為之一,除依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