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認可辦法
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教保專業課程授課師資應與任教學科專長相符,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專任:
(一)具二歲至六歲幼兒教育、保育或發展相關之碩士以上學位。
(二)最近七年內具二歲至六歲幼兒教育、保育或發展相關之研究成果,並具碩士以上學位。
(三)具教保專業課程科目五學期以上授課經驗,且具碩士以上學位。
(四)具課程及教學、心理輔導或諮商碩士以上學位,且學位論文為二歲至六歲幼兒相關研究或副修二歲至六歲幼兒教育、保育或發展。
(五)領有專科醫師證書且具碩士以上學位或具護理、衛生教育、公共衛生及相關學系碩士以上學位。
(六)具特殊教育、早期療育或融合教育碩士以上學位。
二、兼任:兼任教師符合前款專任教師之規定,或最近十年內具二歲至六歲幼兒園(包括幼稚園及托兒所)現場五年以上園長、教師或教保員實務經驗,且具碩士以上學位。
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認可辦法 (民國 109 年 03 月 06 日 )
學校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提出申請,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資料:
一、學制班別及培育人數。
二、教保專業課程規劃,包括課程架構、科目名稱、學分數、對應之專業素養、專業素養指標及課程核心內容。
三、師資:包括教授教保專業課程之專(兼)任教師名單、各科目之任教師資、學經歷及師資員額。
四、已具教保員資格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且曾修習部分教保專業課程之學生,其抵免教保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數之相關規定或提供其修習之課程內容。
五、學校無法開設完整教保專業課程者,並應檢具協助學生至他校教保相關系科修習教保專業課程之配套方案及合作契約。但學生於本校修習之學分數,至少應達三分之二以上。
六、幼兒教育及照顧相關圖書、專業期刊、教學設備及器材之清冊。
七、相關專業教室與其設施、設備及儀器清冊。
前項第一款學制班別應符合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之規定,其實際招生人數應依當學年度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各校各系科之招生名額辦理,並進行培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