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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辦法
受訓人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為成績及格:
一、扣除第四條實施計畫所定允許請假之假別與時數後,出席率達授課總時數百分之九十以上。
二、每一科目之學習成績達七十分以上。
訓練期滿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託學校應依前項規定考評,成績及格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及格證書。
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辦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27 日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託學校應訂定本訓練實施計畫,並於開始辦理訓練二個月前公告。
前項實施計畫內容,應包括受訓總人數、訓練班級數與每班人數、訓期、報名程序與期限、應檢附之文件、報名人數超過受訓總名額之比序、課程內容、授課講師及學經歷、允許請假之假別與時數、成績考核、收退費額度與方式、證書發給方式、保留受訓資格、補訓或重新訓練、停止訓練、廢止受訓資格及其他有關本訓練應注意事項。
受託學校擬具之實施計畫,應報委託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辦理。
學校未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不得以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相關課程對外辦理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