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公立課後照顧班應優先招收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及原住民兒童。
公立課後照顧班之收費如下:
一、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及原住民兒童:免費。
二、情況特殊兒童:經學校評估後,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減免收費。
三、一般兒童:依第二十條規定收費。
前項兒童,除第五條第四項規定外,以分散編班為原則。
國民小學或受託人每招收兒童二十人,第二項減免之費用,應自行負擔一人;其餘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補助之;仍不足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視實際情況補助之。
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原住民及其他情況特殊兒童參加本服務之人數比率,列為各國民小學辦理本服務之教育視導重要指標之一。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05 日 )
提供本服務而招收兒童五人以上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但依法登記或立案之社會福利、公益、慈善或宗教團體提供免費之本服務者,不在此限。
國民小學辦理課後照顧班,應充分告知兒童之家長,儘量配合一般家長上班時間,並由家長決定自由參加,不得強迫。
課後照顧班、課後照顧中心(以下簡稱課後照顧班、中心)每班兒童,以十五人為原則,至多不得超過二十五人。
公立課後照顧班、中心,每班以招收身心障礙兒童二人為原則,並應酌予減少該班級人數。
國民小學得視身心障礙兒童照顧需要,以專班方式辦理本服務。
公立課後照顧班辦理本服務之收費基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列計算方式為上限,自行訂定:
一、學校自辦:
┌─────────────┬──────────────┐
│於學校上班時間辦理時,每位│新臺幣二六○元×服務總節數÷│
│學生收費 │○.七÷學生數 │
├─────────────┼──────────────┤
│於學校下班時間及寒暑假辦理│新臺幣四○○元×服務總節數÷│
│時,每位學生收費 │○.七÷學生數 │
├─────────────┼──────────────┤
│一併於學校上班時間及下班時│(新臺幣二六○元×上班時間服│
│間辦理時,每位學生收費 │務總節數÷○.七÷ 學生數)+│
│ │(新臺幣四○○元×下班時間服│
│ │務總節數÷○.七÷學生數) │
└─────────────┴──────────────┘
二、委託辦理:
┌─────────────┬──────────────┐
│於學校上班時間辦理時,每位│ │
│學生收費 │ │
├─────────────┤ │
│於學校下班時間及寒暑假辦理│ 新臺幣四一○元×服務總時數 │
│時,每位學生收費 │ ÷ ○.七 ÷ 學生數 │
├─────────────┤ │
│一併於學校上班時間及下班時│ │
│間辦理時,每位學生收費 │ │
└─────────────┴──────────────┘
前項第一款服務總節數,其每節為四十分鐘。
第一項收費,得採每月收費或一次收費;參加兒童未滿十五人者,得酌予提高收費,但不得超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一項所定收費基準之百分之二十,並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第一項本服務總節(時)數,因故未能依原定服務節(時)數實施時,應依比率減收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