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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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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EN
第 22 條
前條以外公立幼兒園之其他服務人員,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以契約進用,契約中應明定其權利義務;其進用程序、考核及待遇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公立幼兒園以外教保服務機構之其他服務人員,其勞動條件,依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法規未規定者,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集代表勞資雙方組織協商之。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
EN
第 21 條
公立托兒所改制為公立幼兒園後,原公立托兒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人員及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人員,於改制後繼續於原機構任用,其服務、懲戒、考績、訓練、進修、俸給、保險、保障、結社、退休、資遣、撫卹、福利及其他權益事項,依其原適用之相關法令辦理;並得依改制前原適用之組織法規,依規定辦理陞遷及銓敘審定;人事、會計人員之管理,與其他公務人員同。
公立幼稚園、公立托兒所依本法改制為公立幼兒園,原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人員,及現有工友(含技工、駕駛),依其原適用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