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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學生入學辦法 EN
園區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依第三條規定招生之各年級錄取人數未達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八十時,其缺額得由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依各款次序優先錄取,遞補至百分之八十為止:
一、園區駐區單位員工之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園區駐區單位應聘回國之本國籍員工,其子女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一年以上,且回國未滿八年。
(二)園區駐區單位派赴至國外工作人員,其子女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一年以上,且回國未滿八年。
二、非園區駐區單位員工之子女: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或公民營高科技事業單位應聘回國之本國籍員工,服務單位或戶籍設於園區所在之直轄市、縣(市),其子女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一年以上,且回國未滿八年。
三、現就讀園區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學生之弟妹。
四、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聘僱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之子女。
五、居留地設於園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之未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外籍人士之子女。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之員工,應具有國內、外博士學位,或具有國內、外碩士學位,並有二年以上國外工作經驗;第二款之員工,應符合第三條第二項規定。
符合第一項之資格者,園區學校得視實際需要舉辦語文測驗,經測驗及格者始得錄取。
第一項第一款人數超出錄取名額時,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次序優先錄取;其各次序或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同一次序人數超出錄取名額時,以抽籤方式錄取。
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入學者,其學雜費由園區學校訂定,並於每學年度開始前按程序報主管機關核定之。
依本條入學之學生申請轉學至其他園區雙語學校就讀時,其入學資格應經申請轉入學校依本辦法規定重新審查,並適用前五項規定。但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定子女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及回國之期間,依入學當時情形認定。
第一項第一款之員工因職務調動或其他特殊因素,致其子女難以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一年以上,經該園區管理局個案審查同意者,得不受連續居留之限制。

申請就讀園區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生入學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園區駐區單位員工之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園區駐區單位應聘回國之本國籍員工,其子女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二年以上且回國未滿二年。
(二)園區駐區單位未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外籍員工之子女。
(三)園區駐區單位派赴至國外工作人員,其子女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二年以上且回國未滿二年。
二、符合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之規定,經教育部分發者。
三、非園區駐區單位員工之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或公民營高科技事業單位應聘回國之本國籍員工,服務單位或戶籍設於園區所在之直轄市、縣(市),其子女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二年以上且回國未滿一年。
(二)設於園區所在直轄市、縣(市)之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之未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外籍員工之子女。
(三)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聘僱之具科技領域特殊專長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來臺就學辦法第二條所定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或依科技部延攬海外人才相關政策歸國或延攬之外國科技人才之子女;其屬具中華民國國籍員工之子女者,應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二年以上且入境未滿一年。
四、現就讀園區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生,其弟妹在國內連續居留未滿五年者。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三款之員工,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國內、外大學博士學位。
二、具有國內、外大學碩士學位,並有五年以上國外大學、學術研究機構或高科技事業單位工作經驗。
符合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第三目或第三款第一目之資格者,於應聘回國或回國服務三年內提出申請。
符合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四款之資格者,得選擇任一園區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申請就讀。
符合第一項之資格者,園區學校得視實際需要舉辦語文測驗,經測驗及格者始得錄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