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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學生入學辦法 EN
學生報名人數超出錄取名額時,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次序優先錄取。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報名人數超出錄取名額時,依下列次序錄取:
一、優先錄取該園區駐區單位員工子女,並依下列次序優先錄取:
(一)取得國內、外高科技相關系所博士學位,且在國外高科技相關單位服務三年以上者。
(二)取得國內、外高科技相關系所碩士學位,且在國外高科技相關單位服務五年以上者。
(三)未符合前二目資格者。
二、優先錄取該園區駐區單位員工子女後,仍有名額時,由其他園區駐區單位員工子女,比照前款各目次序錄取。
前項各款、目次序或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同一次序人數超出錄取名額時,以抽籤方式錄取。

申請就讀園區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生入學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園區駐區單位員工之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園區駐區單位應聘回國之本國籍員工,其子女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二年以上且回國未滿二年。
(二)園區駐區單位未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外籍員工之子女。
(三)園區駐區單位派赴至國外工作人員,其子女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二年以上且回國未滿二年。
二、符合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之規定,經教育部分發者。
三、非園區駐區單位員工之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或公民營高科技事業單位應聘回國之本國籍員工,服務單位或戶籍設於園區所在之直轄市、縣(市),其子女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二年以上且回國未滿一年。
(二)設於園區所在直轄市、縣(市)之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之未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外籍員工之子女。
(三)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聘僱之具科技領域特殊專長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來臺就學辦法第二條所定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或依科技部延攬海外人才相關政策歸國或延攬之外國科技人才之子女;其屬具中華民國國籍員工之子女者,應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二年以上且入境未滿一年。
四、現就讀園區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生,其弟妹在國內連續居留未滿五年者。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三款之員工,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國內、外大學博士學位。
二、具有國內、外大學碩士學位,並有五年以上國外大學、學術研究機構或高科技事業單位工作經驗。
符合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第三目或第三款第一目之資格者,於應聘回國或回國服務三年內提出申請。
符合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四款之資格者,得選擇任一園區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申請就讀。
符合第一項之資格者,園區學校得視實際需要舉辦語文測驗,經測驗及格者始得錄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