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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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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 12 條
申請審定之教科用書,經審查決議重編者,申請人得於收受審查決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審定機關提出申訴。審定機關應自受理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申訴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必要時,得延長十五日,以一次為限,並通知申請人。
申訴有理由時,審定機關應依申訴結果變更原審查決議;申訴無理由時,申請人得重新申請審定。
經決議重編而重新申請審定之教科用書,其申請審定期間,不受第四條第三項公告期間之限制。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
第 4 條
申請人就同一領域教科用書,應按教育階段逐學年依冊序申請審定。但語文領域得分科目申請審定,不受同一領域之限制。
申請人就同一領域、科目編有二種以上版本者,其內容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之不同。
申請人申請教科用書審定之期間,由審定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