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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七項規定組織之遴選會,應在校長第一任任期屆滿一個月前,視校長辦學績效考評結果、連任或轉任意願及其他實際情況,決定應否繼續遴聘;考評結果優良者,得考量優先予以遴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