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
本辦法依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 EN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培訓原住民族語老師,並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專職方式聘用為原則。
前項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