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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實驗教育辦法
學校辦理全部或部分班級實驗者,其課程得不受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規定之限制。但課程之排定,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學生畢(修)業之條件。
學校辦理實驗,其學生學習評量,除就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辦理實驗,經擬訂學生學習評量規定納入實驗計畫者外,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規定辦理。
學校辦理科學班者,應與合作大學共同辦理下列事項:
一、規劃課程、師資、設備、經費項目及金額。
二、成立科學班入學甄選及學科資格考試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審議科學班學生入班資格及學科資格考試通過基準。
(二)審議合作大學開設課程。
(三)輔導學生進行個別科學研究。
(四)其他科學班運作之事項。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實驗教育辦法 (民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
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得就下列事項之全部或部分,辦理實驗教育(以下簡稱實驗):
一、課程教學。
二、學生學習評量。
三、區域及國際合作。
四、雙語課程。
五、其他各該主管機關核准促進教育優質之實驗事項。
為培育兼具人文素養及科學專業知能之科學傑出人才,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學校或經學校申請,與大學合作辦理前項實驗之科學班。